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羅傑視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下簡稱乙方)「 」說明,經乙方審閱完成並租賃急救教學模組,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如下內容,以憑信守,契約效力自簽訂完成即時生效,並自租賃教學模組歸還甲方經確認無損害賠償責任為止
第一條 租賃項目
- 本契約可供租賃之教學模組分別為QCPR安妮(含電池)、AED訓練機(含電池)、哈姆立克衣(ERC可拍背腹戳版本)、止血填塞模組、止血帶、模擬假血液食物色粉,並由乙方選擇租賃所需之項目及數量
- 乙方向甲方租賃教學模組時,由甲方於租賃清單詳載模組名稱、型號、數量、配件內容物,並由甲乙雙方確認明細及項目一致
第二條 租賃期間
- 租賃期間係指租賃模組經雙方點交項目並確認功能無虞,由甲方交付乙方完成為起日,後由乙方歸還租賃模組並經甲方測試驗收、確認功能無異常與外觀無毀損為迄日,並應將租賃期間詳載於租賃清單
- 以上租賃時間如採用貨運方式送達,則租賃時間須包含貨運日數,即貨運寄出教學模組日為起始日,收到歸還教學模組為迄日
- 若乙方因故需展延租賃期間,須於契約訂定之歸還時間前12小時通知甲方,並以Line、E-mail等可記錄文字之形式提出展延時間,以作為展延憑證及加計展延租金依據
- 乙方提出展延需求時,甲方擁有最終決定權,如無法展延則乙方須於原約定時間歸還租賃之教學模組
第三條 租賃點收、保管及所有權
- 租賃教學模組由甲乙雙方當面點交確認後交付,交付前應於現場測試並確認功能無異常、外觀無毀損,如乙方對預訂交付之教學模組有異議則應當場提出更換
- 所有租賃教學模組均以雙方確認點交當下之功能與外觀程度為現況,乙方於租期期間應負擔良善保管及維護責任,如歸還時經甲方驗收檢出功能異常或外觀毀損,除原因除模組設備之自然折舊以外,甲方得向以方提出損壞維修賠償
- 所有經甲方同意租賃之教學模組(含配件),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轉租、轉借他人使用,如經甲方得知以上情由,甲方可立即終止契約並回收所有教學模組,其衍伸之回收貨運費用、人員親自取回之交通費均由乙方承擔
- 租賃之教學模組所有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進行處分、轉售、轉租、拆解、更換物件
第四條 租金、押金、證件質押
- 教學模組之租金明細分別詳載如下:QCPR安妮(含電池)每具500元、AED訓練機(含電池)每台150元、哈姆立克衣(ERC可拍背腹戳版本)每件400元、止血填塞模組每組250元、止血帶每條50元、模擬假血液食物色粉每包100元
- 租金總金額依乙方租賃項目加總合計
- 乙方於租賃教學模組時,另須支付租賃總金額之15%為租賃押金
- 乙方於租賃教學模組時,須交付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並於文件註明「僅供急救教學模組租賃使用」
- 乙方之租金、押金、證件質押最遲應於租賃教學模組領取時提供,如未提供則甲方可單方面終止租賃契約
- 甲方應於乙方歸還租賃教學模組,並經測試驗收、確認功能無異常與外觀無毀損後,歸還乙方所支付之押金與證件質押影本,如租賃教學模組經甲方驗收檢測確認需維修時,則於所有物件修繕完畢始歸還乙方押金(扣除維修費用)、證件質押
第五條 損害賠償
- 所有租賃之教學模組均以轉交當時之現況為最後狀態,乙方如使用中發生功能異常、故障、外觀毀損應立即通知甲方
- 所有租賃教學模組如經甲方確認為故意或過失造成功能異常或外觀毀損時,則應由乙方負擔全額所有設備維修、更換零件或回原廠校正費用,如教學模組毀損程度過大,經原設備出場廠商認定無法修復,則由乙方賠償同種類、數量之新品教學模組或賠償等值金額,並由甲方提出設備維修、更換零件或回原廠校正費用之費用單據予乙方為憑
- 如發生上述情由,乙方須負擔維修期間之租賃損失金額,計算方式為「教學模組租賃金額*50% * 時間區間」,前述之時間區間以設備歸還日為起始第一日,維修恢復正常功能或新品更換完成為迄日
第六條 其他約定
- 契約之所有附件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主契約具同等效力
- 契約未經甲乙雙方共同合意,不得更改契約之權利、義務、文字內容
- 契約得經雙方同意新增、刪除、補充、修改條文,並應於契約加蓋雙方印鑑或簽名使得生效,如未完成前列程序則以原契約內容為執行依據
第七條 適用法律、爭議解決及管轄
- 契約訂立、效力、解釋、義務履行及爭議處分,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所有與契約相關之糾紛,均由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如協議不成,則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羅傑視野有限公司
負責人:何憲欽
統一編號:93564334
聯絡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495巷65號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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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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